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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陳嘉惠 - 輔導 | 2023-12-11 | 點閱數: 183

一、 目的: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表揚推動校園生命教育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(含幼兒園,以下簡稱學校)及教職員工,發掘真實事蹟及經驗分享,以激 勵教育人員積極推動生命教育,並適時發揮融合教育精神,營造自發、互 動、共好、創新與永續的友善校園環境。

二、 表揚對象: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且具特色之學校及個人: (一) 特色學校獎:各級學校(含幼兒園)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成效卓著、 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。 (二) 績優人員獎:學校教職員工從事校內生命教育工作或教學表現優異且 足為楷模者。 (三) 特殊貢獻人員獎:推展生命教育工作之各級學校校長及人員,對生命 教育工作政策規劃、執行及推廣有具體貢獻且足為楷模者。 (四) 終身奉獻人員獎:長期致力於生命教育之推展人員,對生命教育工作 影響深遠、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。 (五) 優秀行政人員獎: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 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。

三、 獎勵名額: (一) 特色學校獎、績優人員獎、特殊貢獻人員獎、優秀行政人員獎:依 本部每年公告之初選薦送名額總額之百分之十者為原則。 (二) 終身奉獻人員獎:每年至多二名。 (三) 各獎項經決選決議後得從缺。

四、 初選: (一)薦送單位及原則: 1、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(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)(國立小學、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),依 本計畫薦送所轄學校及人員,函報本部。 2、 教育部生命教育中心依本計畫薦送全國大專校院之學校及人員, 函報本部。 3、 教育部生命教育中心、教育部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、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生命教育學科中心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生 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亦可依規定時間,主動推薦各級學校及人員 至各初審單位進行審查後,由各初審單位函報本部。(四個中心所 推薦之學校及人員不列入初審單位名額計算,請初審單位於審查 表中備註中心名稱。) 4、 初審單位應就被薦送之學校或個人事蹟之影響力、重要性、持續 性、創新性及特色進行評選;終身奉獻人員獎以被推薦者之貢獻 度進行評選。 5、 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學校及人員,3 年內不得薦送;曾得終身奉獻 人員獎者,不得再接受推薦。薦送學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/ 單位應審慎查核,受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,尚在調查、或 經議決解聘、不續聘、停聘或資遣之情形。

(二)薦送程序: 1、 學校: (1)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,函報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。 (2)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,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,函 報各縣市政府;其餘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。 (3)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,函報教育部生命教育中 心。 2、 縣市政府: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,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後,薦 送所轄特色學校、績優人員、特殊貢獻人員、終身奉獻人員及優 秀行政人員,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(含推薦原因)函報本部。 3、 教育部生命教育中心: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,籌組評選小 組,召開初選會議後,薦送大專校院特色學校、績優人員、特殊 貢獻人員及終身奉獻人員,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(含推薦原因) 函報本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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